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李树刚,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705,256.11元及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7,494.00元、申请执行费9,802.00元由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4.00元由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705,256.11元及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7,494.00元、申请执行费9,802.00元由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4.00元由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3月、4月、10月通过网络平台提起财产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居住地对其收入、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投资性保险产品、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二、因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罚款5,000.00元,对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符合纳入失信、限高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抚松县融鑫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于2019年3月12日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 亮
审判员 左字森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