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执监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松江河林业局松山中心林场职员,住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无职员,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吉0621执211号,***与***、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以该案案情复杂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该案,应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2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抚松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