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2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高,男,汉族,无职业,抚松县。
被执行人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8,3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3.00元、申请执行费1,54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2018年4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执88号
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