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抚松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抚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姜光禹,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抚松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姜光禹诉被告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抚松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自认其诉讼主体有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光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3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