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

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松江河林业局松山中心林场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融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松***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4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