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禹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大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禹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知民初17号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弼涵,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禹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吕冬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弼涵,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大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禹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福祝
审判员  关 晶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