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4民初781号
原告:***,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杰,经理。
原告***与被告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宇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阵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