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柳河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4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执行人:柳河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河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 终结(2022)吉0524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