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4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执行人:柳河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河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
终结(2022)吉0524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