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3822号
原告: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凡大街恒盛豪庭长春小区C区2期C7幢3**3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镇振兴大街利河花园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河县恒合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