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德维铁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春德维铁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21民初83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化市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
被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长春德维铁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1号415室-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长春德维铁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