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坤宇。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0元。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听证传票、廉政监督卡,责令五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52150元。并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意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323执恢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另案处理完毕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鸿彬
审判员 张宝立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