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淑华,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北门邮局对面伊航电料门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306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听证传票、廉政监督卡,责令五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案件执行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意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323执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鸿彬
审判员 张宝立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