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323民初180号

原告: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淑华,系经理。

原告:***,男,1976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宇,男,1989年6月1日生,满族,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坤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06,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为伊通县万嘉房地产公司庆德分公司承建配电工程,工程结束后原告与万嘉地产公司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工程余款306,400元由被告***给付。原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现期限已过,被告无意还款,故来法院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二原告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分公司承建配电工程,工程结束后原告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地产公司)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万嘉地产公司所欠原告四平市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余款共计900,000元,其中300,000元由万嘉地产公司负责偿还,其余600,000元由案外人***负责偿还。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与二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经双方算账后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偿还所欠二原告工程款306,4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9)吉0323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还款协议等证据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因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本院民事调解书及双方签订协议书证明,被告***理应偿还所欠二原告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所欠二原告的工程款30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佳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