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与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21民初157号
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住所勃利县。
经营者:毛瑞欣,系该厂厂长。
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
法定代表人:李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与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勃利兴发木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木材款801306.30元及逾期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方,交货方法是款到付货,合同履行地为勃利。后经双方结算对账,被告尚欠货款801306.30元未给付。现已超过约定给付货款期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本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雁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