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21民初1344号
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勃利县铁西街加油站西100米。
经营者:毛瑞欣,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富裕路南(富裕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职务:经理。
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工业园区辽河路377号(鑫红钻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彬,职务:经理。
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诉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货款30万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第一被告购买原告成产的木材,货到付款,原告依约交付木材。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木材款,剩余木材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无法提供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依法到被告的登记地址进行核实仍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对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依法退还原告勃利县兴发木材加工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吕秀成
书记员侯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