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台区某某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30号
申请人: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经营者:嵇国。
被申请人: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白城工业园区1。
法定代表人李彬。
被申请人:朱宇,男,住吉林省洮南市。
申请人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申请人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327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宇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及房屋、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