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686号
原告:**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彬,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女,出生日期不详,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
—2—
24日立案。原告**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00元,减半收取计1267.00元,由原告**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星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