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3274号
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三盛村9组。
经营者:**。
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白城工业园区辽河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
被告:**,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1030元,由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