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台区某某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3274号 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三盛村9组。 经营者:**。 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白城工业园区辽河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 被告:**,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1030元,由原告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