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众和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众和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22民初4965号
原告:吉林市众和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波。
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万辉。
被告:农安县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
本院在审理吉林市众和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安县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众和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待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众和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蒙
人民陪审员  辛奇
人民陪审员  林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