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执784号
申请人: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4955号凯达工业园A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正,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合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贾付仁,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84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合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欠款6077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金融理财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合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付仁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其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已作出了拘留罚款决定书拟向其进行处罚。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大伟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郝建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逄格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