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81民初98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

被告: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正,系经理。

地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洪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香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