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81民初237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豫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