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万达建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再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小珍(系***之妻),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庆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享,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吉民申14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小珍、吴伟,被申请人万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享、一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万达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和万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与万达公司是分包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1.双方没有书面和口头买卖合同。2.如果是买卖合同,标的是红砖,那么红砖的总数量、总价款没有反映。3.红砖并没有完全拆除和整理出来,还在没有完全拆完的建筑物废墟上,***是被水泥板砸伤,说明万达公司并没有完全完成拆除工程。4.万达公司在尚未完全竣工的情况下,用以料顶工的方法变相将拆除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拆除施工资质的***。(二)二审未判决万达公司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不当。1.万达公司拆迁并未完工,不符合其与甲方的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标准。2.万达公司与***构成违法分包关系就应该承担违法分包的责任。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万达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在拆除工程未正式完成,被拆除建筑工程遍布危险的情况下,明知***没有拆除资质,还将拆除工作以卖砖的形式分包,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明显过错,依法应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二审虽然判决万达公司和***承担近60万元的责任,但***几乎没有赔偿能力。

万达公司辩称,万达公司与***之间是买卖关系不是分包有关系。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口头协议,万达公司以一毛钱的价格将砖卖给***,砖由***来捡,卖给谁如何卖万达公司不干预,万达公司只收取砖价款。在一、二审庭审中万达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账目说明其收取的是砖价款而非分包费。***是***雇佣的,工资也是由***支付,在一、二审庭审中***说明了此情况,***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与万达公司公司之间是分包关系,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不应由万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述称,我帮万达公司找人捡砖,我们都是给万达公司干活的,我不认识***,是李某某找的***,我们之间没有承包合同。我始终是给万达公司干活的,不是承包。我也没卖砖,是万达公司田占伟收的钱,我没收钱。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万达公司与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除合同》中关于万达公司负责拆除、清运、清扫等工作的约定以及万达公司二审时关于清理砖属于拆除合同范围之内的自认,对于万达公司与***之间是否有劳务分包法律关系的事实没有查清,这一基本事实涉及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昌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和(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寇承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