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保,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庆香,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城西镇车家委**车家村车家窝堡东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