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万达建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保,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庆香,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城西镇车家委**车家村车家窝堡东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