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系谭海宽之妻。
委托代理人:赫长宝,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6.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英
审判员孙伟
代理审判员付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