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68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靖宇县。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3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调查,被执行人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账户已被靖宇县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我院已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均无车辆登记。因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如实申报财产,我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予以罚款。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