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江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建筑公司)、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迟吉岩
审判员兆艳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