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2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逄银山),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王琳),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民终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未认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劳务用工主体资格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判决原审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认定***承担30%的责任不当。***当庭提交了《检索报告》中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刮大白属于建筑工程范围,承包刮大白工程需要资质。原判决对已经发生的在医院期间的护理费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赔偿比例2%(法律规定在1%-5%以内认定)认定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7000元过少。二审法院未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予以评判,属于遗漏上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义务的前提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了相应资质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本案中,***未能提供明确的关于“刮大白”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对双方过错作出认定并划分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之处。故***关于原审法院未判决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原审法院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第3项为“被鉴定人***此次损伤的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该鉴定意见并未对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作出区分,原审法院据此保护相应期限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关于原判决对已经发生的在医院期间的护理费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与原判决记载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是在综合考虑当事人伤残等级和双方过错等案件因素后作出的,不违反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符合当地司法实践,属于原审法院自由裁量范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赔偿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选择比例亦属于自由裁量范畴。***此两项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定再审事项,本院不予支持;4.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原判决、裁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予论述、未予裁判的情形。本案中,一审法院对双方过错情况予以论述并据此作出裁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所以原审法院的做法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故***关于二审法院未对其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予以评判属于遗漏上诉请求应予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再审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敏

审判员 李钟华

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佩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