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对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吉0681执保67号
申请人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江市台兴×区5618.14平方米房屋(详见清单)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2018)吉06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江市台兴×区5618.14平方米房屋(详见清单)。
本院认为,(2018)吉06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请求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