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91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贸易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贸易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贸易总公司未能按(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贸易总公司名下位于深圳街2号,原天一酒店后住宅楼,1门602室,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4030002153号,丘地号:5-76/7-10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