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21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机构代码912207245504776553。
法定代表人:康杜鹃,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66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5665000元扣划,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5725元由申请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