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执保32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