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执保32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