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对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721财保89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舒兰市。
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松原市仁政公馆楼。机构代码证号912207245504776553。
法定代表人:康杜鹃,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538629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吉林省鸿城置业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538629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