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1民初4012号
原告: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毕颖越,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善德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裁。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善德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