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21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