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相振海、*振礼、***、***、***、潘跃军、***、***、***、*香云、***、孙惠、***、***、***、***、***、***与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605民初1466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相振海,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振礼,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潘跃军,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香云,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孙惠,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中国律历职业
原告:***,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十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卫国,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富强*期。
法定代表人:李艳斌,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丰县。
原告***、相振海、*振礼、***、***、***、潘跃军、***、***、***、*香云、***、孙惠、***、***、***、***、***、***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振海、***、***及十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卫国,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振海、*振礼、***、***、***、潘跃军、***、***、***、*香云、***、孙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136500.00元;并给付拖欠工资之日起到偿清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民意小区住宅楼,该工程由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又将该工程中的二标段25#、26#、27#楼转包给***个人实际施工,***又雇佣原告等人施工,工程2013年11月竣工,截止到2017年12月26日共拖欠十九原告工资136500.00元,有实际施工人的会计白洪英出具的人工费欠据为证。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辩称,我单位是民意小区二标段发包方,东丰县天城建筑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的施工方,对于原告主张拖欠人工费以及拖欠人工费的具体金额,我单位均不清楚,应当向施工方予以核实,对其主张的人工费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诉讼费也不应当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还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实际承包人,工程款大约为1832394.8元。
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
***辩称,我是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不存在转包的关系,承建该工程实际上是公司的行为,我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公司没有将工程转包给我个人。我公司确实欠部分工资款,但不是原告起诉的金额。我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我公司只认识***和***,我们找他俩干土建部分的工作,二人再找其他干活的人,此二人是包工头,我公司工资款给二位包工头,再由他们发给干活的工人,工资款不定期给付,我公司和二位包工头有合同,在质保期内扣工程款的30%作为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民意小区二标25#、26#、27#楼工程发包给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与***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将民意小区二标25#、26#、27#楼土建工程分包。***之妻白洪英2017年12月26日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元整。上款系2013年结欠余款(25#、26#、27#楼人工费),¥136,500.00”。
本院认为,根据白洪英出具的欠据可以认定拖欠***、相振海、*振礼、***、***、***、潘跃军、***、***、***、*香云、***、孙惠、***、***、***、***、***、***劳动报酬金额为136500元的事实。根据***与***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及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民意小区二标25#、26#、27#楼工程后,***雇人施工的事实。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十九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相振海、*振礼、***、***、***、潘跃军、***、***、***、*香云、***、孙惠、***、***、***、***、***、***要求给付工资136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相振海、*振礼、***、***、***、潘跃军、***、***、***、*香云、***、孙惠、***、***、***、***、***、***工资136500.00元;
二、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相振海、*振礼、***、***、***、潘跃军、***、***、***、*香云、***、孙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0元,由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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