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家、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家,男性,1965年08月28出生,汉族,住东丰镇。
被执行人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镇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性,1955年09月20出生,住南屯基镇。被执行人孙宝奎,男性,1970年08月03出生,住南屯基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家与被执行人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宝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421执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晓东
审判员  陈德有
审判员  由世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书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