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05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宋振礼,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孙惠,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相振海,男,***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镇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明,职务不详。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江源区金鼎大厦后侧,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金鼎大厦后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住吉林省东丰县东丰奇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萨哇迪咔戏水王国度假区。
原告***、***、***、***、***、***、***、***、潘跃军、***、*香云、***、孙惠、***、***、***、***、***、相振海与被告东丰县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等19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跃军、***、*香云、***、孙惠、***、***、***、***、***、相振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515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