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82执2253号
申请人松原市星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松原市星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吉018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星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分存款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星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吉0182执22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海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