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保175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抚松县抚松镇宏发装潢商店与被保全人松原市星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抚松县抚松镇宏发装潢商店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保全人松原市星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抚松县人民医院应收工程款中的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对申请人抚松县抚松镇宏发装潢商店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登记在胡善发名下的(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339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2022)吉0621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