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81民初1091号
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身患疾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5元,免收。
审判员 陈宝莲
书记员 韩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