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81民初1088号
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回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郜鑫杰
书记员  韩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