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航宇运输有限公司、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1715号
原告:吉林市航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63号厚德广厦6号住宅2单元11层039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文,该公司职工。
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西长安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飞,该公司职工。
被告:蛟河市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迎宾大道以西拉法河以北(常家屯附近)。
法定代表人:吴永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飞,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航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航宇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航宇运输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航宇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吉林市航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