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545号
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西长安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群,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原蛟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迟忠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杰,男,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然,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蛟河市市政维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3元,免收,退回原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