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拉法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执监91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西长安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经理。
被执行人:蛟河市拉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拉法镇拉法大街7号。
负责人:盖昊天,主任。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拉法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8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因该案涉及蛟河市拉法街道办事处,执行困难,报请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民终825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