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慧(系原告***姐姐),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郑良慧,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蛟河剧团演员,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郑士元,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霞(系郑士元妹妹),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
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西长安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涛,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良慧、郑士元、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丽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