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2859号
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小张村。
投资人:李兵。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之凯,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丰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