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与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252号

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小张村。

投资人:李兵,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林,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波,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二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于之凯,总经理。

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345427元变更为17920元。因案情需要,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吕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