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252号
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小张村。
投资人:李兵,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林,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波,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二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于之凯,总经理。
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345427元变更为17920元。因案情需要,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宏基水泥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吕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