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室二楼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677344649D。
法定代表人:于之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7122元;二、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1814.2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损失(以471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负担1044元。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998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11日、2月22日、3月8日、3月21日、4月11日、4月12日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资金无开户信息,查无车辆信息、查无不动产数据、无证券数据,本案冻结银行存款为轮候冻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8元,已转执行费。
2、2022年2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邮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述文书于2022年3月1日被退回。2022年3月2日,本院委托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公司的企业信息,本院联系到了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母亲),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就和解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3、本院于2022年6月2日、6月5日、6月6日分别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均未被签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2022年5月30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不申请进行公告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2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6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次执行标的49980元,执行金额478元,剩余金额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函、终本约谈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进行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石磊
审判员  李鸿飞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