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2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陈万红,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邵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本华,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二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于之凯。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亚桂,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上诉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亚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6元,退还给上诉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忠旭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冠男